时下流行的电子烟
【资料图】
居然被当成了毒品的载体
含有大麻的“电子烟油”
竟从海外邮寄至国内
6月25日国际禁毒日前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检察风云》杂志社联合推出的《公诉现场》节目直播这起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走私毒品案的庭审。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先后两次通过网络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境外人员求购含有大麻成分的电子烟油,并商定由对方将烟油从境外发货邮寄至国内。相关货品经上海入境,直接邮寄或转寄至被告人欧阳某某指定地址。
2023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在欧阳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烟弹、含有烟油的电子烟等。经鉴定,涉案烟弹、电子烟内所含黄色液体均检出大麻成分(四氢大麻酚)。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3年6月1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走私毒品罪对被告人欧阳某某提起公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员,上海检察机关重罪检察人才库成员,多次获区政府嘉奖。
焦点一: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在整个过程中起什么作用?
辩护人
被告人出于个人吸食带有刺激性烟油目的、主观恶意不大,并非实施走私毒品的直接行为人,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的从犯。
公诉人
走私毒品,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的构成包括“明知是毒品”和“进行走私”两个基本要求。被告人欧阳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定其构成走私毒品罪立足于主、客观两个方面。根据被告人与卖家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物流记录等客观证据,以及现场查获的烟油经对比一致,且鉴定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而四氢大麻酚是大麻中的活性大麻素成分,与被告人欧阳某某尿液检测出大麻阳性,证明其吸食过大麻类毒品,客观证据均能相互印证。主观方面:被告人欧阳某某明知毒品是由境外发货的情况下仍积极希望毒品能够通过走私途径到境内其住处。从本案中,被告人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多次出现“泰国发货”、“清关”、“国际快递”等涉及跨境物流的名词、卖家发给他的国际快递物流信息截图、结合本案物品的交易价格等,可以进一步证实被告人对物品跨国入境及该物品系毒品大麻的事实都是明确知晓,且积极追求的,作为走私毒品的直接正犯,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是否可以认定为走私毒品从犯的问题,首先,被告人是犯意的发起者。其通过“翻墙”登录境外软件,主动添加境外贩毒者的联系方式,主动询价要求购买毒品。其次,被告人是走私行为的积极实施者。在长达数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多次催促境外人员发货,主观上积极追求发生毒品跨国入境的事实,客观上对走私毒品行为最终发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再次,被告人并非在走私毒品行为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符合我国刑法对于从犯的认定条件。
焦点二:如何认定被告人欧阳某某主观上具有走私毒品的“明知”?
涂龙科
在购毒人员自称为缓解抑郁、改善睡眠或者用来治病从海外购买,且毒品仅用于自吸这种情况下,需要其他客观证据来佐证购毒人员言词的真实性。比如,若是为了缓解抑郁、改善睡眠或用来治病的,应当有就医问诊记录,医生开具的确诊处方,购买正规药物的凭证,相关人员对其抑郁症状、失眠的描述一致性;购买的精麻药品的数量、频次是否合理等,由此来综合认定购毒人员言语的真实性。如果相关证据与其自述存在冲突,则不能肯定其无“走私”的主观故意的辩解,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焦点三:被告人欧阳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公诉人
被告人欧阳某某提供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侦查机关查证不属实,故该检举揭发无效,不构成立功。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立功表现可以分为:一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二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三是其他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立功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欧阳某某提供的揭发他人犯罪线索虽然不构成立功,但应当肯定其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态度和对他人犯罪行为持否定的表现。
焦点四:对被告人欧阳某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
被告人系走私毒品犯罪的初犯偶犯,积极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适用缓刑?
公诉人
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系基于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走私毒品两次的行为,同样在量刑时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评价。结合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鉴于本案系毒品犯罪,被告人对毒品具有一定依赖性,再犯可能性较大,综合本案被告人实施走私行为的数量、次数、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等,本案不适用缓刑,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客观、公正、适当。
焦点五:境外购物海关申报应注意哪些事项?
杨浦区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涂龙科,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法制科科长沈良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喜娟三位专业嘉宾现场为您解读。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毒品犯罪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定意义上承载着我们自鸦片战争以来的民族记忆和民族情感。毒品曾经给我们的民族和国家带来过巨大的灾难,因此我国对毒品犯罪实施坚决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既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也凸显于刑事司法、执法活动中。首先在立法上,一是对毒品犯罪坚决保留死刑。在废除死刑的学术讨论中,很少涉及毒品犯罪,对毒品犯罪保留死刑持非常坚定的立场。二是关于毒品数量、含量的规定表现出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不计数量、不分含量,现行立法否定毒品数量、含量对毒品犯罪入罪门槛的限制意义,体现出刑法对毒品犯罪不一样的“零容忍”。三是专设毒品再犯。现行刑法在总则累犯规定之外,第三百五十六条还特别设立专门针对毒品的再犯规定,反映的是国家对毒品犯罪的特殊对待。四是特情与诱惑侦查的肯定。特情与诱惑侦查是当前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手段。该侦查手段在其他犯罪中很少被允许和使用,但在毒品犯罪中可以,是毒品犯罪特殊性的又一体现。
上海海关缉私局法制一处法制科科长
近两年来,我局累计查获走私毒品案件177起,缴获各类毒品及易制毒物品逾690公斤。目前上海地区走私毒品的趋势特点呈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快件、邮递、货运渠道逐渐成为当前毒品走私的主要形式,传统的旅检渠道方式走私毒品呈下降趋势。两年来,上海海关缉私局侦办的快件、邮递渠道走私毒品案件达169起,占到案件总数的95.48%。二是毒品类型日趋多样化。从缴获的毒品类型看,既有可卡因、大麻等传统类型的毒品,又有LSD(俗称“邮票”)、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哌粗甲酯(俗称聪明药)等精神类药品,还有科纳咗仑等新列管毒品。三是走私毒品来源地相对集中。海洛因、可卡因等传统毒品主要来源于南美洲,大麻主要来自北美洲,精麻类药品主要来源于欧洲、日本、印度、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对精麻类药品管制较松的国家或者地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本案是一起行为人为自吸目的,通过社交软件联络、网上支付、跨境寄递方式实施的走私毒品案件。案件背后折射的是禁毒治理的大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新型毒品穿上了伪装的外衣,极具迷惑性和隐蔽性,社会公众难以辨别,而容易落入新型毒品的陷阱。通过本案的办理,一方面展示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另一方面通过直播庭审,加强对毒品犯罪新的作案方式与毒品使用新样态的解读,加强禁毒宣传,提升公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为厉行禁毒方针,打好禁毒人民战争,贡献检察力量。